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国家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孙彬发布时间:2017-11-06浏览次数:272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国家类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临大校办发〔20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类奖助学金主要类型

第二条  国家类奖助学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四)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助对象与金额

第三条  奖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四)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奖助范围及金额依据当年国家及山东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积极上进,各方面综合表现良好。

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二)评选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者(校公选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课程除外;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专业选修课不作限定);

(三)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业成绩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由省评审专家审核认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七条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

(二)评选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者(校公选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课程除外;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专业选修课不作限定);

(三)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业成绩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破格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由省评审专家审核认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二)评选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者(校公选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课程除外;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专业选修课不作限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自强不息。

第九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二)须为评选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自强不息;

(三)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和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根据要求和学业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进行择优评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须为评选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生活简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无铺张浪费现象。

国家助学金依照申请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及在校表现确定资助标准,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并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助学金档次。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每人只能申请一项,但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行“四级评审、三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管理、监督评审工作,具体资助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管理及监督工作。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班级、学院、学校三个层次和范围内按要求组织公示。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二)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在班级内公示1天,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审定后由学生工作处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六)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对评审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其他国家类奖学金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获奖助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助学金,不得铺张浪费,应该对获奖助学生的学习、经济情况和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良情况将停发或收回奖助学金,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助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助学金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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