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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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官网入口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19〕1号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2日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满足学生多样化成长成才需求,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米兰体育综合官方网站管理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5 号)和《米兰体育官网入口关于深化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大校发〔2015〕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规定学分,获得辅修证书;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原则上不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修读的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关系不限,但其基本修业年限不得长于主修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对全校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新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备案、培养方案审定与实施、教学过程监督、学籍备案管理和证书管理等。 第六条 开设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负责所主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材选定、教师配备、教学条件保障、教学过程管理、报名资格审核、学生注册、课程考核及成绩、毕业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原则上具有三届(含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均可由所在学院申请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五年制授医学学位的专业以及需要提前进行联考、校考且成绩合格方可以获得报考资格的专业不得作为辅修专业。 第九条 主办学院申请举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专业,需填写申办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培养方案(含课程设置、学分设置),报名条件、招生人数和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等。 第十条 主办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八周前,将下学年拟举办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专业的申办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同一专业招收的辅修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1个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在修读期间一般不得改变辅修专业。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报名程序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 (一)具有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前一学年内修读的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全部合格。 (三)符合主办学院的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报名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将各拟招生专业培养方案、招生人数、报名条件、考核选拔方案和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 (二)学生通过教务管理平台报名。 (三)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选拔,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主办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四)主办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经复审无异议,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并报财务处。 (五)学生应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到主办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六)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七)学生根据主办学院每学期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第二专业、双学位学习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主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审核后,由财务处退还已缴纳培养费用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由主办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学生按时参加选课、课程学习、考试等。 第十七条 专业辅修人数超过30人的,可单独组班上课;专业报名人数少于30人的,由主办学院视情况确定授课方式。 第十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凡主修专业退学者,终止其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习。 第十九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培养规格与基本要求不低于同年级相同名称主修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不需要重复修读。主修专业的通识选修课学分可以在辅修专业认可。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安排有冲突,原则上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学生可凭主修学院证明向辅修学院请假,申请免听辅修专业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等过程性考核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有关考试、考核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考试、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办学院负责建立学生辅修专业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将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学习成绩单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可在修完主修专业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但不超过主修专业弹性修业年限。第二专业学生,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时间应与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时间一致。学校不为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单独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毕业审核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同时获得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主办学院审核,符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条件,报教务处备案后,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符合此条规定者,不再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我校相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的审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具体实施,与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第二专业的审核工作与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未修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不予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不符合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条件,不得颁发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一)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分,达到主修专业的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放弃继续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者,将第二专业、双学位专业所修读学分按选修课记入主修专业学业成绩,置换主修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三十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有关学费,按课程学分缴费,标准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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