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一庭教导员侯成文公车私用问题剖析(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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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7日上午,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一庭教导员侯成文带领执行二庭工作人员张汉斌,乘坐由该局驾驶员刘永驾驶的牌号为“鲁DA096警”警务用车执行公务,约12点工作结束。侯成文安排刘永到滕州市某小区接上执行一庭副庭长韩建章,到滕州市育才路一家饭店就餐,到达后将车停放于饭店附近的胡同里。13点30分,用餐后刘永用车将张汉斌和韩建章送回。 二、查处过程 2015年5月20日,接到枣庄市纪委转来有关滕州市人民法院“鲁DA096警”公车私用有关问题的线索以后,滕州市纪委立即组织成立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组先后到滕州市交警大队调取2015年5月7日“鲁DA096警”车辆监控行车轨迹,到就餐饭店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问话。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侯成文执行公务以后,在私人聚餐活动中使用公车,同时使用警车接送非执行公务人员就餐,属于公车私用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审判机关参照执行)第十四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滕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认为,侯成文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公车,已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滕州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侯成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朱彤同志对此次公车私用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按照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给予朱彤同志诫勉谈话处理,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该起案件发生以后,滕州市纪委要求滕州市人民法院举一反三,在系统内立即开展严禁公车私用等方面的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和整改活动,防止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并对该案件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剖析与警示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滕州市委、市纪委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严刹“四风”,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取得一定成效。然而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党规党纪于不顾,没有真正把纪律和规矩重视起来。主要原因有: 一是违纪人员自身遵规守纪意识不够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是小事,放松了对自己的纪律要求,存在侥幸心理。二是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切实落实和执行好相关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三是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够,对平时可能存在的公车私用苗头,没能及时提醒并制止。 针对公车私用问题,各部门单位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严格公车使用审批管理,实行公车使用台账及销号制度;畅通对公车私用的举报渠道,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严格执纪问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问责、曝光,形成震慑。(枣庄市纪委) |

